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2013年11月 26 日)
为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现秸秆资源化,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2008〕105号)等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就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农业大省,秸秆资源丰富,年可收集利用总量达4400多万吨。长期以来,由于对秸秆资源开发利用不足,每值收割季节都出现大面积秸秆焚烧,严重危害城乡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加快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减轻环境压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业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资源意识、生态意识、环境意识,认真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制定有效措施,强力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商品化收集、产业化增值,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美好乡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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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各地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针对性地推广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实用技术,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省里将选择部分市、县进行示范,各市、县也要明确有关技术推广示范乡、镇,努力提高技术推广的试点示范效果。
(四)支持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粮食主产区政府要将小型秸秆成型燃料加工点建设列入本地发展规划,大力推广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和高效低排户用秸秆炉具,促进现代秸秆炉具进入农家。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秸秆成型燃料加工企业(站、点)达到2000个,推广炉具25万台。
五、着力强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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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财政投入。各地要从国家土壤有机质提升、省级安排的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业项目建设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片建设;按照农机补贴政策,把秸秆粉碎、灭茬或打捆相关设备列入农机补贴目录;争取将秸秆加工、牧草收割、饲喂等机械列入购机补贴目录,享受农机补贴政策;现有农村能源项目资金要向秸秆沼气和固化技术推广倾斜。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补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省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密切合作,争取世行贷款用于秸秆综合利用。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并将秸秆发电项目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范围。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保秸秆电厂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机具购置、秸秆收储等贷款支持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秸秆收储堆场、秸秆固化站、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等用地。科技部门要加大秸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等研发,开拓秸秆利用新途径,提高秸秆利用率。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对资源节约、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随意丢弃和焚烧对环境、交通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焚烧秸秆害人害已,综合利用利国利民”的舆论氛围。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科普知识教育,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自觉发展秸秆经济,积极参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